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1-16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03执156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环渤海发展中心A座10-11层。
法定代表人:魏青松,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妍,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栋1门5012室-45。
法定代表人:只峰,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2017年1月19日,本院作出(2017)津0103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00万元并加倍支付滞纳金。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调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83655.28元,被执行人名下无足够银行存款、无证券;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现申请执行人不知晓被执行人车辆具体线索,不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且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申请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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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曹耀辉
代理审判员 王 宁
代理审判员 刘 腾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文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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