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5-17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津0116行审8000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组织机构代码:79728066-X。
法定代表人刘忠玉,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晨波,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梁倩,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九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031013XW。
法定代表人赵军屹。
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津保劳监改字〔2017〕第010号《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执行人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于收到该《限期整改指令书》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职工支付2017年4月工资203882.64元、2017年5月工资169999.17元(合计373881.81元)。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日作出津保劳监催字〔2017〕第010号《催告函》,催告被执行人于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按照津保劳监改字〔2017〕第010号《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要求向职工支付2017年4月工资203882.64元、2017年5月工资169999.17元(合计373881.81元)。由于被执行人在《限期整改指令书》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也未履行指令书所设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处罚的相关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津保劳监改字〔2017〕第010号《限期整改指令书》具有合法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津保劳监改字〔2017〕第010号《限期整改指令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李正文
代理审判员 林 琳
人民陪审员 刘荣欣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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