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利、王宗顺等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28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津0101行初80号
原告王宗利,男,194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
原告王宗顺,男,194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法定代表人牟信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郭晓岑,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宗利、王宗顺诉被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撤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宗利、王宗顺诉称,原告是天津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已故干部王宗信的亲属,王宗信病故后,天津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就原告多次行政给付王宗信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等申请,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拒绝原告发放王宗信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等行政给付申请。原告因不服天津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于2018年1月18日向被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税复不受〔2018〕1号),该决定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超过法定期限、违反法定程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税复不受〔2018〕1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超过法定期限、违反法定程序,违法,依法予以撤销,责令其重新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辩称,我局作出税复不受〔2018〕1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我局已书面告知原告救济途径。我局作出税复不受〔2018〕1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程序合法。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所提出的行政复议均针对天津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所作的信访答复,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此相关的行政复议行为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天津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为信访办理行为,不是行政复议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信访办理行为,应依据《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提起信访复查或复核,而不应申请行政复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于2018年1月11日就原告王宗利、王宗顺提出《关于领取王宗信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申请书》、《行政给付再次申请书》、《关于报送总局国税告【2017】162号(告知书)敦促执行相关文件行政给付王宗信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再再次申请书》、《关于王宗信因公致残认定的申请书,关于行政给付王宗信服刑期间罹患××有关档案记载资料为相关工作提供便利的申请书》所反映关于王宗信一次性抚恤金的问题、关于王宗信因公致残认定问题、关于行政给付王宗信服刑期间罹患××有关档案记载资料为相关工作提供便利的申请的问题、关于延付房屋补贴款等费用的利息问题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告知了原告如不服该处理意见可以向被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复查的权利。天津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对原告所反映问题进行了意见答复,并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的内容,原告针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现原告针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因原告的复议请求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故原告针对被告的行政复议行为提起本案诉讼,已不具有需要依法救济的诉讼利益。被告针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所作出的税复不受〔2018〕1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亦未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故对原告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八)项、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宗利、王宗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智鑫
代理审判员 刘 堃
人民陪审员 王志荣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二)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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