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天津伊利萨尔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9-28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16执8083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忠玉,局长。
被执行人天津伊利萨尔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一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秦红超。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被执行人天津伊利萨尔客车制造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16行审8000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伊利萨尔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为全体职工支付工资共计644436.84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天津伊利萨尔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为全体职工工资共计644436.84元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天津伊利萨尔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应予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现被执行人天津伊利萨尔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财产后再行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2016)津0116行审80002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仇立昌
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
代理审判员 闫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燕乔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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