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80838号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基汉斯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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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基汉斯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13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16执8083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忠玉,局长。

被执行人中基汉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保税路98号313室。

法定代表人文勇。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被执行人中基汉斯食品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16行审8000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基汉斯食品有限公司为赵华补缴社会保险,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中基汉斯食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为被执行人中基汉斯食品有限公司应为赵华补缴的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依据生效裁决书)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中基汉斯食品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应予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现被执行人中基汉斯食品有限公司财产后再行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2016)津0116行审80003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仇立昌

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

代理审判员  闫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燕乔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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