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顺、王宗利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税乎网站09-29评论

王宗顺、王宗利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25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津01行终4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宗顺,男,194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宗利,男,194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

法定代表人章毓海,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法制科干部。

委托代理人陈武钟,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住所地天津市河**民主道**。

法定代表人牟信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海沧,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干部。

上诉人王宗顺、王宗利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行初37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该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为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二原告要求撤销的复议决定实际上是要求撤销被告就二原告不服原天津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因机构改革,原天津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的信息公开等相关职责由组建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承继,以下简称和平国税局)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的津和国税告〔2018〕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提起行政复议所作的复议决定。二原告向和平国税局申请公开以下信息:“能反映其单位1981年10月对王宗信予以撤销开除处分、恢复公职的办理依据和相关资料政府信息。”二原告提出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实质是向和平国税局咨询局内干部管理的内部信息,并不是和平国税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调整的范畴,其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作出的复议决定对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二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宗顺、王宗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上诉人王宗顺、王宗利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1.和平国税局作出的被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滥用信息公开职权,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责令其依法依二上诉人的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2.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行政复议职权,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决定。3.一审裁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4.二上诉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调整的范畴。5.和平国税局、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一审人民法院均认定二上诉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为内部信息,为咨询,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认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开范围,均认定错误,截断了二上诉人的唯一救济途径,给二上诉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精神损失,造成了实际影响。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并未排除内部管理信息。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简单粗暴,违反程序。受害人王宗信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申诉事项赔偿、补偿、补救的权利,相关机关、人民法院应为取得该权利包括获得申请的信息开绿灯。上诉人王宗顺、王宗利请求二审人民法院:1.确认被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滥用信息公开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依法予以撤销,责令其依法依二上诉人的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2.依法确认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行政复议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依法予以撤销,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决定;3.依法确认一审裁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不当,依法予以撤销,支持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4.恳请二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司法建议书,给予救济途径;5.依法判令由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上诉人王宗信、王宗利向和平国税局申请公开的内容为:“天津市和平区国税局已故干部王宗信于1958年被开除公职,其原单位和平区财政局(税务局)1981年10月予以撤销开除处分、恢复公职,我们需要能反映其单位1981年10月对王宗信予以撤销开除处分、恢复公职的办理依据和相关资料政府信息。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特申请贵局将该政府信息予以公开。”二上诉人实质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获取王宗信的人事档案信息,二上诉人申请的内容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调整的范畴。二上诉人对此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予裁定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的规定,二上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的起诉亦应一并驳回。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洪群

审判员  张 全

审判员  王 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淑萍

书记员安志为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2016)津0116行审80005号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6)津0116行审80005号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7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2018)津0111行初28号淘汽云修永汇(天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西青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8)津0111行初28号淘汽云修永汇(天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西青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淘汽云修永汇(天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西青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04天津市西青区人...

(2018)津0116行初143号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地方税务稽查分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8)津0116行初143号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地方税务稽查分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地方税务稽查分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0-22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8)津0116行初145号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地方税务稽查分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8)津0116行初145号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地方税务稽查分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地方税务稽查分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0-25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8)津0116行初148号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地方税务稽查分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8)津0116行初148号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地方税务稽查分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地方税务稽查分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0-25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