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30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津行申5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福来,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原天津市南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天津市河**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朱力,局长。
再审申请人张福来因诉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请求撤销《税收违法检举案件检查情况告知书》并履行法定职责等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行终1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福来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税收违法检举案件检查情况书面告知书》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事实依据,对所涉事实认定不清,涉嫌失职、渎职,行为明显不当。2.一审裁定对本案所涉事实认定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审判程序违法。故请求:1.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行终132号行政裁定;2.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行初152号行政裁定;3.判令被申请人针对再审申请人作出的《税收违法检举案件检查情况书面告知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再审申请人维护国家利益的权利和义务,侵犯再审申请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权利;4.判令被申请人针对再审申请人作出的《税收违法检举案件检查情况书面告知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并予撤销;5.请求责成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递交的《检举柏龙威私人有限公司逃避土地增值税违法行为及申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行为)申请书》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事实依据的检查、处理结果告知书;6.请求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将再审申请人递交一审法庭的证据中证明本案中涉嫌刑事犯罪的证据材料移交公安、检察机关;7.请求对《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11号)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8年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下发《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8号),依法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原天津市南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稽查职能归属该局。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其他公司逃避土地增值税行为违法,该举报事项与再审申请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再审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处理举报事项行为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两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福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福来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德润
审 判 员 蔡 力
代理审判员 张明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荣荣
书记员满开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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