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金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合鑫鼎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2-09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6民初88号
原告:天津港保税区金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
法定代表人:郑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峰,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合鑫鼎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科技**标准厂房**iv>
法定代表人:蒋建文。
原告天津港保税区金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合鑫鼎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港保税区金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港保税区金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港保税区金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天津港保税区金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闫秀珍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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