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鸿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联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31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6财保7号
申请人:天津港保税区鸿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金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联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子牙环保产业园子旺道**v>
法定代表人:吕耀峰。
申请人天津港保税区鸿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联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87581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资金人民币1143790.5元提供担保,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申请人出具保函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港保税区鸿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联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87581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二、扣押天津港保税区鸿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保证金1143790.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王 兵
审 判 员 王士华
代理审判员 马 明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金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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