镶黄旗德天御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德天御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镶黄旗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其他行政行为管辖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05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内25行辖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镶黄旗德天御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镶黄旗新宝拉格镇第一居民区。
法定代表人:赖晓东,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泽鸿,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德天御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李雄斌,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泽鸿,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镶黄旗税务局,住所地镶黄,住所地镶黄旗新宝拉格镇严管街与巴音街交叉口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史优生,职务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住所地锡林,住所地锡林浩特市阿巴嘎街**>
法定代表人:韩庆忠,职务局长。
上诉人镶黄旗德天御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德天御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2019)内2528行初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镶黄旗德天御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德天御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2019)内2528行初1号行政裁定,将本案移送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由管辖权的法院系镶黄旗人民法院或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但上述选择权系法律赋予原告行使的,可以由原告根据案件情况和自身利益选择。人民法院不能够违反原告的意愿指定,上诉人有权要求本案由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选择本案由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2019)内2528行初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慧 来
审判员 岳 峰 云
审判员 青格勒花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吴 清 静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九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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