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特前旗税务局与王彦忠其他行政行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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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特前旗税务局与王彦忠其他行政行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04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内0823行审16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特前旗税务局,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振兴大街。

负责人郝玉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瑞霞,女,系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特前旗税务局法制股职工。

被执行人王彦忠,男,汉族,1957年1月1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特前旗税务局于2019年5月16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3月1日作出的乌前税处[2019]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乌前税处[2019]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特前旗税务局作出的乌前税处[2019]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乌前税处[2019]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蓉

审 判 员  周 兰

人民陪审员  张青枝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馨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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