镶黄旗德天御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德天御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镶黄旗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11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内2528行初1号
原告:镶黄旗德天御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镶黄旗新宝拉格镇第一居民区。
法定代表人:赖晓东,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泽鸿,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德天御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李雄斌,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泽鸿,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镶黄旗税务局,住所地镶黄,住所地镶黄旗新宝拉格镇严管街与巴音街交叉口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史优生,职务:局长。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住所地锡林,住所地锡林浩特市阿巴嘎街**>
法定代表人:韩庆忠,职务:局长。
本院受理镶黄旗德天御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德天御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镶黄旗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行政纠纷一案后,原告镶黄旗德天御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德天御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有权选择在最初作出行政行为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应当由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管辖更为有利。
经审查,本院认为,管辖权异议应针对没有管辖权或者有管辖权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受理的案件提出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有管辖的法院即镶黄旗人民法院与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原告将起诉材料提交到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时,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材料移送给了有管辖权的镶黄旗人民法院,并不是指定给镶黄旗人民法院。故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情况下,原告没有选择移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镶黄旗德天御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德天御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春 艳
审判员 图布兴巴雅尔
审判员 建 美
{文书日期}
书记员 张 雅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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