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市地方税务局与宁夏西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29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宁0381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青铜峡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张岩松,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君,女,回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大专文化,住青铜峡市,系该局征收管理科科长,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西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李维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青铜峡市地方税务局与宁夏西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青铜峡市地方税务局要求宁夏西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缴纳欠缴的2008年11月至2016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901482.5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夏西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277636.1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宁夏西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现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兵
审判员 龚廷明
审判员 赵春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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