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税务局与石嘴山市全办公伙伴商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9-10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宁0202行审22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赵彦山,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艳,该局社保费管理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冯云涛,该局青山税务所所长。
被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全办公伙伴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税务局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石大地税社决字[2017]00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大武口税务局)向本院申请称,被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全办公伙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伙伴商贸公司)欠缴职工2013年7月至2014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56529.43元,本局于2017年12月之前多次下发《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进行催缴,并多次去企业走访、巡查、协商,该公司仍未履行其缴费义务。截至2017年12月4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下达了石大地税社决字[2017]00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56529.43元。后经本局多次与该公司沟通协调,以及查询银行存款账户等催缴,截至2018年3月15日,该公司陆续缴纳了欠缴部分的社保费26616.93元,但至今仍有29912.50元未履行。本局遂于2018年7月12日对该公司下达了《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现仍无结果。根据《社会保险费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特申请法院对石大地税社决字[2017]00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伙伴商贸公司履行本决定书中所确定的欠缴社会保险费至今未清缴部分29912.50元的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税务局作出石大地税社决字[2017]00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伙伴商贸公司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限期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社保费征收决定书中的缴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对申请人要求的对欠缴社会保险费29912.50元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税务局要求被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全办公伙伴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石大地税社决字[2017]00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中确定的社会保险费中至今未清缴部分29912.5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美荣
审 判 员 张白茹
人民陪审员 李维琴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海龙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公 告
上诉人宁夏德泓金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泓物流)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银川市税务稽查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宁夏...
中卫市地方税务局与中卫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7-18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再审申请人闻利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原审第三人张鹏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宁02行终13...
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银川市兴庆南区国家税务局新华税务分局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9-14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税务局与石嘴山市全办公伙伴商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9-10 宁夏回族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