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惠农区地方税务局与宁夏荣盛集团银北特种合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9-03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宁0205行审8号
申请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煊,石嘴山市惠农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新,石嘴山市惠农区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科科长。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执行人:宁夏荣盛集团银北特种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河滨工业园区,注册号:640XXXXXXXX0165。
法定代表人:包万华,宁夏荣盛集团银北特种合金有限公司负责人。
石嘴山市惠农区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惠区地税社决字(2017)200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要求宁夏荣盛集团银北特种合金有限公司在收到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后15日内到石嘴山市惠农区地方税务局河滨税务所分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150152.14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石嘴山市惠农区地方税务局将该决定书送达给宁夏荣盛集团银北特种合金有限公司后,宁夏荣盛集团银北特种合金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生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石嘴山市惠农区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为:要求宁夏荣盛集团银北特种合金有限公司缴纳欠缴的2015年2月至2017年8月的社会保险费1150152.14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石嘴山市惠农区地方税务局惠区地税社决字(2017)200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地方税务局的申请事项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徐建英
审判员 徐小燕
审判员 韩子婧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石 茂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有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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