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明与贺兰县税务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01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22民初2822号
原告:方正明,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宝庆国际花园**。
被告:贺兰县税务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银河东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9年5月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方正明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41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正明负担。
审 判 员 李 瑞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冯柯娜
书 记 员 李昊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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