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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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21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宁0104行审12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

法定代表人:周丽红,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小薇,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红霞,该局稽查五股科员。

2019年5月10日,本院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的银地税罚﹝32012-204﹞号《银川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限期十五日内缴纳罚款1535122.2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具有法律赋予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利,其所申请执行的事项属于其有权强制执行的范围。同时申请执行人已于2019年4月12日开展了强制执行工作,并分别于2019年4月12日、4月18日、4月19日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故其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万 东

人民陪审员  贾玉清

人民陪审员  田小燕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张昭苏

书 记 员  贾淑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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