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兴庆区南区地方税务局与宁夏前程无忧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行政给付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11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宁0104行审18号
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南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
法定代表人:马勇,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宁夏前程无忧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街**/div>
法定代表人:莫凡,经理。
2018年12月10日,本院收到银川市兴庆区南区地方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银川市兴庆区南区地方税务局认为,自2015年12月始,宁夏前程无忧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未及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共计2071564.2元。经多次催缴,被申请执行人宁夏前程无忧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至今未缴清所欠社保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社会保险费,并由被申请执行人宁夏前程无忧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用。
本院认为,2018年9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已经开展集中清缴的,要立即纠正”。银川市兴庆区南区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宁夏前程无忧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15年以来所欠的社保费用2071564.2元,与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通知》要求不符,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银川市兴庆区南区地方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万 东
人民陪审员 贾玉清
人民陪审员 田小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昭苏
书记员贾淑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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