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零售行业(便利店)盘亏的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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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行业(便利店)盘亏的进项税转出

留言时间:2020-01-14

咨询对象 北京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零售行业(便利店)盘亏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1-15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如属于非正常损失,相应进项税额需做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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