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债务重组的判定问题
日期:2019.11.12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按照财税〔2009〕59 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问:关于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否仅“作出让步”的交易才可以适用财税〔2009〕59 号文?例如:
①债权人放弃其对债务人价值100 债权,转为其对债务人的股权,但是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20,这是否属于债务重组的范围?
②若不属于债务重组,该债转股行为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税收中的债务重组条件之一是债权人作出让步,如果债权人未作出让步则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减少,债务人的债务也没有减少,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间的经济利益未发生改变,不涉及纳税所得的变化,因此不作为税收口径的债务重组。
如果债权人放弃其对债务人价值100 的债权换取债务人公允价值为120 的股权,属于债转股行为。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债权人多取得20 的股权,多取得的20 股权(经济利益流入)属于债权人无偿取得的,应视为接受捐赠收入计入当期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