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债务人适用分期纳税下债权人的税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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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债务人适用分期纳税下债权人的税务处理问题

日期:2019.11.12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问:按照财税〔2009〕59 号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9〕59 号文仅明确了特殊性重组中,债务人的税务处理。债权人是否有必要分5 个纳税年度扣除债务重组损失?

答:在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中,考虑到债务人由于财务困难且债务重组所得较高,造成缺少纳税所必要的现金,因此在税收上给予分期(五年)纳税的政策。对于债权人而言,其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一次性税前扣除对其没有实质影响,如果形成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最长弥补年限为五年(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十年),因此不能将债务重组损失再分五个纳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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