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地下车库成本归集问题
日期:2019.11.12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问:按照国税发〔2009〕31 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对于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后因补缴土地出让金而取得地下车库的产权,其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是否需计入地下车库计税成本?
答:具有产权的地下车库应归集土地成本,不具有产权的地下车库按公共配套设施进行税务处理,不分摊土地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