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中股权支付的判定问题
日期:2019.11.12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按照财税〔2009〕59 号第二条的规定,“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第4 号,以下简称4 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问:A 公司以其持有的A1 公司20%的股份作为全部交易对价(A 公司只持有A1 公司20%股份,剩余80%股份为另外一家公司持有)收购M 公司60%股份,是否符合股权支付的定义?许多交易中,股权转让会涉及以收购方A 的母公司—甲公司的股权作为对价支付,这是否属于“股权支付”的范围?
答:A 公司以其持有的A1 公司20%的股份作为交易对价符合财税〔2009〕59 号和4 号公告关于股权支付的定义,属于股权支付。
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对于以收购方企业A 的母公司甲的股权作为对价支付的,不作为收购方企业A 的股权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