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财税2016年第12号中月销售额包括投资收益吗?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月销售额

留言时间:2020-02-14

咨询对象

北京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问题:

财税2016年第12号文第一条中的月销售额指的是申报表营业收入吗?如果没有营业收入,但月投资收益超过10万,这种情况还享受该文件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吗?


原文: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2-18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销售额指的是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并不是指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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