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3月征期的3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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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3月征期的3项提示

日期:2020.3.2

来源: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等相关文件,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增值税政策提示如下: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条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三、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四、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五、按照上述政策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六、纳税人按照上述政策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七、在政策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详细内容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网或关注“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查看。

根据《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的公告》等相关文件,现对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等相关文件,现对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详细内容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网或关注“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查看。

  ①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通过填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来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②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通过填写《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来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上述四项服务、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生活服务业纳税人仅需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无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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