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单位发放的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个税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单位发放的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留言时间:2020-02-09

咨询对象

北京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仅限于办公时使用的免征个税?员工带回家非劳动时期使用的免征个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2-11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上述文件规定明确,对于使用地点不做限制,符合规定即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