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外购个人防护用品分发返岗工作员工的税务处理
留言时间:2020-02-05
咨询对象
北京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当前抗击新冠病毒期间,企业复工后为落实防疫要求,由企业统一购买并分发给返岗工作的员工用于个人防护的口罩、护目镜、手套、消毒酒精等,1、按照企业所得税政策,属于职工福利费,还是劳动保护费?2、增值税方面,购买上述卫生防护用品物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3、由于是分发给返岗工作的员工个人使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是否需要视同销售?4、由于是分发给返岗工作的员工个人使用,是否要按实际领用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企业购买卫生防疫物资的合同或订单,是否要申报印花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2-06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1.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2.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3.增值税方面,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方面,请参阅《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4.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5.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