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支持防控“新冠”疫情税收服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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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支持防控“新冠”疫情税收服务手册

发布时间:2020-03-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一、相关政策指引

  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鼓励公益捐赠

  1.为鼓励企业捐赠,支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9号公告),明确了捐赠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请问此次支持疫情防控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哪些亮点? 

  答:相较于现行政策,为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向疫情防控事业捐赠,尽快战胜疫情,这次出台的疫情捐赠所得税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突破。

  第一个方面主要是突破了比例的限制。政策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二个方面主要是突破了程序的限制。考虑到疫情紧急,政策规定,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二条中提到的物品是否有具体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企业只要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捐赠,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并且这些捐赠的用途是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即可享受全额扣除政策。即税收政策只强调捐赠的用途,而不限制捐赠了什么物品。

  5.我是一家生产食品的企业,向公益性组织捐赠了馒头和面条用于医疗人员用餐,请问企业捐赠的此类食品是否属于物品,能否享受捐赠全额扣除政策? 

  答:食品属于物品,可以享受享受捐赠全额扣除政策。

  6.企业如何享受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答: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9号公告规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该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

  凡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应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对方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7.我单位发生符合条件的捐赠,全额扣除时,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扣除,超过部分是否可以结转? 

  答: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全额扣除,不存在不足扣除问题。如果出现亏损的,可以按照规定亏损正常结转。

  8.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该政策。

  (二)支持物资供应

  9.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生产设备的,可以适用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为有效应对疫情,鼓励企业扩大产能,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8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我公司生产口罩,怎么确定我们是不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答:税务机关对享受这项政策的企业实行清单式管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只要是名单上的企业,北京市税务部门会逐户通知企业享受这项政策,并做好相关纳税服务。

  11.我企业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8号公告中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主要生产保障物资同时也生产与疫情无关的一些其他物资,是否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2.我公司是一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最近为了提高生产能力购置了一台二手生产设备,请问这台设备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8号公告规定的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吗? 

  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8号公告第一条政策中“新购置”的“新”字,只是区别于企业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必须要求企业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购进的这台二手设备是符合条件的,同样可以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13.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享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应当注意哪些事项,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考虑到此次出台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与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优惠方式一致,为便于纳税人准确理解、享受政策,降低纳税人享受优惠的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4号公告)明确适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6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即参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管理规定执行,以使两者的管理要求保持一致。具体为:一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二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46号公告的规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

  14.我单位在2月份购置一项设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8号公告明确的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规定,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请问何时可以享受此项税收优惠,在季度预缴时能否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答:对符合2020年8号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在预缴时即可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扣除的政策,您单位2月份所购置的这台设备在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即可享受政策。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三)支持复工复产

  15.企业因受疫情影响,2020年产生较大亏损,弥补亏损的结转年限是否可以延长?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8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8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6.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哪几类?

  答:这次政策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企业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判定。

  17.对困难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有何要求?

  答:困难行业企业享受此项政策的,2020年主营收入占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不含)以上。

  18.我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一再推迟营业,请问我们算不算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呢?

  答:您公司如果2020年餐饮实现的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50%以上,属于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享受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的优惠政策。

  19.企业适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的政策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4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可以享受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政策的企业,应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以下简称《声明》)。纳税人应在《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支持企业防控疫情

  20.疫情期间,我公司给员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口罩的补贴,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因此,企业给员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口罩等防护用品的现金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1.我们是一家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部分年前预定的酒席被退订,已经采购的食材无法售出并已经变质,请问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食材属于餐饮企业的存货,发生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22.疫情期间,为了保证工作场所安全干净卫生,我公司在网上购买了一批消毒液,但是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还能以什么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3.在疫情期间,企业可以通过网上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吗?

  答:北京市税务局大力推进“无接触”式办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

  个人所得税方面

  (一)捐赠方面

  24. 个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所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5.如果发生上述捐赠行为,应该如何申报操作呢?

  答:个人享受捐赠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如医院接收函未写明捐赠物资金额,个人可留存购买医疗防护物资时的发票、购物小票等购买凭证。

  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不论哪个部门(如民政局、卫生局等),只要符合县级及以上的条件且属于国家机关范围,捐赠者通过他们捐赠就可以享受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二)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26.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工作补助和奖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7. 上述情况应如何办理相关申报?

  答:考虑到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正在疫情防治前线,其单位同样承担较重防治任务,为切实减轻有关人员及其单位负担,此次对上述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时,支付单位无需申报,仅将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三)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

  28.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上述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9. 对受疫情影响的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个体经营者,税收方面有相关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我市的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五)相关文件

  30. 关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文件有哪些?

  答:相关文件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疫情防控税收优惠19问。

  国际税收方面

  31.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国际税收套餐业务包括哪些国际税收事项?

  答:合同备案事项、组织临时登记、变更扣缴税款登记、税(费)种认定、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扣缴增值税(含)一税两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等。

  3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纳税人在境外采购防疫物资,该业务办理对外付汇是否需要进行税务备案?

  答:进口口罩等防疫物资属于货物贸易,不涉及税务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4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等对外支付时,无需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社会保险费方面

  33.北京市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主要有哪些文件?

  答:主要政策文件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2020年3月8日印发的《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养字〔2020〕29号)和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2020年3月4日印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1号)。

  34.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养字〔2020〕29号)第一条规定:

  (一)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二)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特殊类型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35. 北京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为切实减轻在京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1号)。

  36.北京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主要包括那些内容?

  主要内容是:对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

  税收征管方面

  (一)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37.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业务是指什么?

  答: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是指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办理流程链接: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nsfw/bszn/sbns/yqsbns/201911/t20191107_429691.html

  (二)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38.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业务是指什么?

  答: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办理流程链接: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nsfw/bszn/sbns/dnsrbgnsdedbz/201911/t20191107_429692.html

  (三)停业登记  

  39.停业登记是指什么?

  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办理流程链接: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nsfw/bszn/xxbg/tsssbg/201911/t20191106_429500.html

  增值税方面

  40.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附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

  41.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42.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43.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四、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五、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六、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七、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八、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见附件)。

  十一、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适用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二、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适用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十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特此公告。

  4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相关要求,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安排,我委确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中生活物资和部分医疗应急物资的具体范围清单(见附件)。该清单将视疫情防控需要予以动态调整。

  特此函告。

  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2月18日

  附件: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一、医疗应急物资

  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 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

  3.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二、生活物资

  1.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4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相关要求,我部确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中医疗应急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形成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现予以公布。该清单将视疫情防控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

  

  

  

  46.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为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47.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48.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六、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详见附件)。

  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 “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北京市税务局“网上”加速跑,战“疫”在行动,推出“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措施,便民又高效,服务更添力。

  (一)“企业间存量非住宅不动产交易登记”全程网上办

  北京市税务局协同北京市规自委、北京市住建委等部门,全面优化“企业间存量非住宅不动产交易登记”业务流程,取消现场核验环节,买卖双方无需到现场,从原本的“最多跑一次”升级为“一次不用跑”,实现全程网上办理。该服务功能已于2020年3月2日9:00起正式上线。

  纳税人可登录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门户网站“不动产登记”专栏“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或首都之窗政府门户网站“不动产登记”专栏,选择“登记办理-常见业务办理-企业间存量非住宅买卖”进行网上办理。

  交易双方企业利用电子营业执照扫码登录,一次性提交三部门需要的所有信息及材料图片,各部门在网上开展并联审核,向纳税人反馈“待缴税款金额”等审核结果,纳税人网上缴纳税费并获取电子完税证明,登记部门生成电子证照,邮寄送达纸质证书,全流程只登录一个平台,上传一次材料,不需前往税务所和登记大厅,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结不动产交易全流程业务,实现彻底的不见面审核。

  业务咨询电话:(010)55595499,

  咨询时间: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30。

  (二)“买车缴税”全程网上办

  为了更好地配合北京市疫情防控工作,减少纳税人交叉感染风险,北京市税务局除原有的车辆销售企业车辆购置税自助申报系统外,在电子税务局中增加了纳税人端网上申报模块,纳税人可以直接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在线上自行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

  具体说明如下:

  1.业务范围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模块,业务受理范围是一般征税车辆、新能源车免税和挂车减税车辆的纳税申报。单位纳税人和自然人纳税人均可办理。

  2.办理流程

  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注册并进行实名认证后,可以直接在网上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纳税。纳税人输入应税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和购车发票号码,系统自动调取购车人、应税车辆、购车发票的相关信息形成申报表由纳税人确认, 不需要纳税人提供纸质资料,按照程序完成线上支付税款成功后,完税信息实时传输到公安交管部门,不需要打印纸质完税证明,纳税人可直接前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3.注意事项

  ⑴自然人纳税人需要本人通过实名认证后办理。目前支持支付宝人脸识别、微信人脸识别和银联银行卡信息实名认证。

  ⑵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是通过调取应税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对于没有发票电子信息或者调取的发票电子信息不唯一的情形,需要到税务机关现场申报。

  (三)“发票验旧”网上办

  为减少办税服务大厅发票验旧业务办理量,大数据平台充分发挥实时计算、大数据数据集中处理优势,优化网上发票自动验旧功能,实现发票验旧“非接触式”网上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共计验旧52万户纳税人的4133万张发票,实现了发票验旧全覆盖,既大幅减少纳税人来厅办理量,又有效降低了大厅交叉感染几率。

  (四)“票种核定”网上办

  疫情期间为减少大厅纳税人数量,确保纳税人一日领票提质增速,北京市税务局自行开发了发票票种核定机器人,以代替办税服务厅人工进行发票票种核定。此功能的上线将原来需要15分钟的人工受理时间缩短到15秒,降幅达98.4%,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助力“非接触式”票种核定上线,减少接触时间,实现征纳双减负。

  (五)“个税完税记录” 全程网上办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非接触式”涉税业务的要求,切实做好纳税人服务工作,解决当前2019年度以来纳税记录无法网上开具的问题,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网上开具功能自2020年3月3日起,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正式上线。自然人纳税人可自行网上开具本人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记录。

  (六)税控设备送达“网上一站式”办理

  疫情防控期间,税控设备发放业务量增大,纳税人来厅办理风险高,经与中国邮政北京分公司协商对接,短时间内提出了税控设备“非接触式”送达网上一站式办理方案。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提交税控设备网上申请,在线缴纳税控设备相关费用,各区局审核通过后将发行完成的税控设备通过EMS寄送至纳税人手中,完全实现了征纳双方全程不见面办理,方便快捷。

  三、电子税务局操作引导

  电子税务局个人账户注册及实名认证

  1.打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在个人账户登录界面点击“用户注册”按钮。

   

  2.注册后登录,点击“实名制申请”按钮。

   

  3.选择是否在税务机关进行过实名制信息采集。

   

  4.若未进行过实名信息采集,点击“否”按钮进行实名认证,可以选择三种认证形式。

   

  5.填写好“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点击“生成二维码”,通过移动设备扫描进行认证。

   

  6.实名认证成功。

   

  纳税人车辆购置税申报用户操作手册

  业务概述

  为更好的让纳税人“多走网路,少跑马路”,现在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实名认证的纳税人无需前往税务机关,可以在线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业务。本模块支持办理一般征税、新能源车免税和挂车减税车辆的纳税申报。

  适应用户

  目前本业务模块适用于办理车辆购置税一般征税、新能源车免税和挂车减税车辆的纳税人,包括单位和自然人。

  环境要求

  建议本地浏览器版本为Internet Explorer 9或以上版本、Firefox(火狐)、Google Chrome(谷歌)等浏览器。

  操作说明

  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业务支持单位和自然人申报,业务办理需要纳税人本人完成。

  打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点击“登录”后选择“个人账号登录”或“企业账号登录”,如下图。

   

  (登录页面)

  登录

  自然人登录

  ① 操作人员进入网站后,点击【个人账号登录】输入账号信息,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成功后选择【个人进入】,如果没有做实名认证请根据指引进行实名认证。目前支持支付宝人脸识别、微信人脸识别和银联银行卡信息实名认证。(注册及实名认证操作流程详见《电子税务局个人账户注册及实名认证操作说明》)。

   

   

  ② 已实名认证的用户进入主页面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③ 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选择右侧菜单【车购税申报】进入功能页面。

   

  企业登录

  ① 企业登录成功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② 在跳转后的页面中点击【申报清册】下的【其他申报】

   

  ③ 在【其他申报】页面中选择“税费申报”的第11项“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点击后面【填写申报表】。

   

  申报

  ① 在弹出的窗口中输入要申报纳税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和购车发票的发票号码。信息录入完成后点击【查询】,后台自动调取购车人、应税车辆、购车发票的相关信息展示到页面供纳税人核对确认。

  注:没有发票电子信息或者调取的发票电子信息不唯一时,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现场申报。

   

  ② 纳税人确认后,选择应税车辆的产地属性、是否办理车辆登记、车辆拟完税地点三项内容。核对申报信息无误后点击【申报】就可以看到所申报车辆应缴纳的税款(图片中的“应纳税金”);如果是新能源车辆免税申报,应纳税金为“0”。

  注:请谨慎选择车辆拟完税地点,后续如果发生退税,需要到所选区的车购税征收单位办理。

   

  税款缴纳

  点击【二维码缴款】进行车辆购置税的税款缴纳,目前支持银联云闪付扫码支付。后续将支持网银等更多的支付方式。

   

  如果是新能源免税车辆,则弹出提示“该车为免税车辆。”,点击确定后进入下一步“获取完税凭证”。

   

  获取完税凭证

  税款缴纳后,点击【支付完成】,系统获取到税款缴入国库成功的反馈后,纳税人可以点击【获取完税凭证】生成相关完税凭证。

   

  下载完税凭证

  点击【下载完税凭证】下载打印完税凭证。

   

  车辆完税后电子完税信息将实时传输到公安交管部门,纳税人可以直接前往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无需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一般情况下无需打印纸质完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下载打印《电子缴款凭证》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

  注:《电子缴款凭证》为缴纳税款的凭证;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为车辆完税证明。当电子完税信息没有传输到公安交管部门时,可以凭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车辆购置税申报纳税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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