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合伙企业取得借款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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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取得借款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3-15

咨询对象

北京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合伙企业对其他单位提供借款,取得借款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3-16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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