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年综合收入额
留言时间:2020-03-30
咨询对象
北京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员工从A企业取得工资薪金,企业按规定每月代扣代缴,第一种情况:员工另从B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5000元,B企业按次缴纳个税5000×(1-20%)×20%=800元,汇算清缴综合所得年收入=全年工资薪金+5000×80%;第二种情况:员工另从B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600元,预缴个税时不需纳税,那汇算清缴时综合所得年收入中劳务报酬所得是600×80%?还是600-800?还是其他情况?针对第二种情况,预缴阶段不纳税的,汇算清缴时计入年综合所得是多少?政策依据是?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3-31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