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我企业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主要生产保障物资同时也生产与疫情无关的一些其他物资,是否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疫情期间,我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贵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发放现金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3.我是一家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部分年前预定的酒席被退订,已经采购的食材无法售出并已经变质,请问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食材属于餐饮企业的存货,发生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