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研发费用资本化和费用化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0-04-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提交时间 | 2019年11月4日 | 答复时间 | 2019年11月19日 |
答复人员 | 局长信箱终审员 | 答复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
问题详情 | 研发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会计处理上,部分支出可满足结转无形资产的条件从而资本化,但同时还存在一部分不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只能费用化的支出,如人事费用(例如一个研发人员负责多个项目),后续可按照一定配比原则分摊至每个项目。请问这两部分支出,如都是为开展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而发生的,是否都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
答复内容 | 根据财税〔2015〕11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