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购房款发票的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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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款发票的开具

发布时间:2020-04-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提交时间 2020年2月27日 答复时间 2020年3月4日
答复人员 局长信箱终审员 答复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问题详情 请问:
1、个人购买房产,房子是期房,要2021年底前才能交房,但根据房地产公司要求2020年1月31日本人已经向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了全部购房款,房地产公司应该什么时候给我开具正式的含税全额发票?
2、契税发票和正规发票有什么区别?我在去年10月卖过1套房,已经上了税,依据契税发票和购房合同可以办理抵扣税吗?  

谢谢您,给您添麻烦了。
答复内容      您的来信收悉。对您反映的房地产公司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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