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资本化和费用化支出是否可以同时进行加计扣除?研发费加计金额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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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金额核算

发布时间:2020-04-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提交时间 2019-11-6 11:29 答复时间 2019-11-19 10:16
答复人员 局长信箱终审员 答复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问题详情 对于研发项目,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在会计处理上对不同阶段、不同形式的支出,分别进行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在满足税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资本化和费用化支出是否可以同时进行加计扣除?
答复内容 根据财税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三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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