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021年采暖季供热企业有没有增值税优惠政策
留言时间:2020-11-03
咨询对象
北京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三北地区2020-2021年供暖季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
2020-11-04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2020年供暖期即2020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2021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可以享受上述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