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什么时间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发布时间:2020-11-12 09: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