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文件规定明确,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属于可抵扣凭证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发票抵扣进项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3-28

纳税人所属地

北京

问题内容

请问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

2019-03-29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

   文件规定明确,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属于可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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