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企业在商场购买用于生产经营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商场是否应该给购货企业开具专用发票

税乎网站09-30评论

企业在商场购买用于生产经营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商场是否应该给购货企业开具专用发票

留言时间:2019-08-01

纳税人所属地

北京

问题内容

企业在商场购买用于生产经营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商场是否应该给购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

2019-08-02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商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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