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餐饮企业经营场地装修费摊销问题

税乎网站09-30评论

餐饮企业经营场地装修费摊销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10

纳税人所属地

北京

问题内容

1.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2. 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少于3年。


我司属于餐饮服务企业,出于经营需要,经营场地会隔断时间进行重新翻修,

现在想咨询,我司经营场地的装修费可以按照最低三年进行摊销吗?还是必须按照合同租赁期进行摊销?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2-13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综上,公司对租入的房屋进行装修、装饰发生的费用支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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