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界定
留言时间:2020-12-01
纳税人所属地
北京
问题内容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六条第五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加计扣除20%?此处的房地产开发纳税义务人,是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包括所有无房地产开发资质但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
2020-12-02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六款规定的“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政策中“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仅指具有房地产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