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问题咨询
发布时间:2021-07-12 14:4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提交时间 2021年07月02日 答复时间 2021年07月05日
答复人员 局长信箱终审员 答复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问题详情 您好,我想了解一下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备注问题,我收到的发票备注栏的金额合计包括交强险保费吗?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其中,金额合计包括发票的保费金额(价税合计)、代收车船税金额和滞纳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