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局长信箱回复:无偿使用的房屋是否还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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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局长信箱回复:无偿使用的房屋是否还需要缴纳增值税?

来源:北京税局

日期:2018.8.18

        问:您好,我公司借用了朋友的一处房屋,作为办公用房使用,跟对方说好了是无偿使用且已签订了无偿使用合同,当地的税务部门说是要缴纳租赁房屋的增值税,说是视同实现了收入。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有依据?

        答: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同时,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符合上述情形的,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如确属于其他个人无偿提供房屋租赁服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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