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境内公司转给境外上市公司利息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日期:2018.7.27
问:境外上市公司在深交所发行了“熊猫债”,资金通过“统借统还”的方式给到境内的成员企业使用,每季度末将利息转给给境外上市,再由上市场公司支付给投资机构,请问境内公司转给上市公司利息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企业认为:因是统借统还借款的使用单位是境内企业,由境外上市公司统一支付利息,境外企业只是代收利息,支付给到境内的投资机构,不应由境内公司转利息给到境外上市公司是代扣代缴所得税。
答:若境内的成员企业和境外上市公司不存在借贷关系,则境内企业在每季度末转给境外上市公司的款项不应认定为支付给境外上市公司的利息境内企业不得作为支付给境外上市公司的利息进行税务处理。
如何认定该项交易性质,需要视具体情况再做处理;若境内的成员企业与境外上市公司存在借贷关系且境内企业在每季度末转给境外上市公司款项确属于利息的,可按有关规定计算境内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但应由境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扣缴利息预提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