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A公司向B公司收取电费是作为销售电处理,还是作为共用分摊,通过共用分割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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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A公司向B公司收取电费是作为销售电处理,还是作为共用分摊,通过共用分割单操作?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日期:2018.7.23

        问:A公司需要在其机构所在地增建办公楼,由B公司负责施工,施工场地用电由B公司自行承担。

        供电公司对A公司开具发票并由A公司支付全部电费(包括施工场地用电),A公司再向B公司收取施工耗用的电费。

        那么A公司向B公司收取电费是作为销售电处理,还是作为共用分摊,通过共用分割单操作?

        答:考虑到施工耗用的电费由A公司和B公司分别承担,其所对应的增值税也应由A公司和B公司分别进行抵扣,这种情形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A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B公司凭发票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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