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时间:2019-05-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事项描述】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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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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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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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还需报送 |
出口发票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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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已申报免退税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还需报送 |
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不需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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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还需报送 |
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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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北京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