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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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时间:2019-05-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事项描述】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1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还需报送

出口发票复印件

1


外贸企业已申报免退税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还需报送

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1

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不需报送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还需报送

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1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北京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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