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代收事项办理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代收事项已列入北京市第一批政务服务高频事项
发布时间:2019-07-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0400043000110000000000000026534100 |
实施机关 |
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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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税务局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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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企业法人,机关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咨询电话 |
(010)82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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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无 |
监督电话 |
(010)82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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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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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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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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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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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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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税务服务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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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 |
物流快递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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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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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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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通办范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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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市经信委(市无线电局) |
运行系统 |
市级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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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无 |
行使内容 |
本级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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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联办件 |
申报途径 |
窗口申报 |
2办理流程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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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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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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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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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北京市税务局代收工作人员根据《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通知单》内容,为新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办理缴费手续;根据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提供的上年度全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台账为已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缴费单位办理缴费手续。 |
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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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证与送达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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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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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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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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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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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通知单》(在完成新设无线电台(站)与频率申请报批手续后前来办理)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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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单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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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缴期内且缴费单位名称、缴费金额等内容与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提供的上年度全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台账相一致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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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 |
正本1份 |
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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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缴期外或缴费单位名称、缴费金额等内容与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提供的上年度全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台账不一致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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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通知单》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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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 |
正本1份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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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4结果名称及样本
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结果名称 |
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xlsx |
有效时间 |
无期限 |
5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相关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相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财综﹝2017﹞4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收全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现就代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一、代收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由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办理准予设置使用并依法进行管理的各类无线电发射设备,按规定所应缴纳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二、代收时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2017年2月1日起负责全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代收工作。三、代收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地税服务窗口。四、收费标准。代收后全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不变,仍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委 “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价(收)字﹝1998﹞第059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5﹞1006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06﹞69号)文件规定执行。五、办理方式。缴费单位到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完成新设台站与频率申请报批手续后,持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开具的《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收费通知单》,至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服务窗口办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纳事宜;已设台单位直接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服务窗口办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纳事宜。六、本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 |
6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