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以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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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以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日期:2018.3.29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问:法院在进行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过程中,判决或裁定房地产所有权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以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答:您好,请参阅《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其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以及调解书。

       同时,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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