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税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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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税务处理问题

日期:2019.4.11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问:企业将产品用于广告宣传,成本为80万元并计入销售费用,市场不含税价100万。那么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是否应该视同销售收入调增100万,视同销售成本调增80万,同时广告费支出调增20万元?

       答: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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