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的销售额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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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的销售额计算依据

日期:2019.3.29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问: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请问,此处的销售额是如何计算的?是税务申报表中的合计金额,还是财务报表中的收入金额,还是根据别的方面计算得出?麻烦请回答,谢谢!

答: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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