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过渡期关于建筑类发票备注栏事宜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关于建筑类发票备注栏事宜

留言时间:2018-07-30

纳税人所属地

北京

问题内容

您好,关于建筑类发票备注栏事宜,国税2016年23号公告(2016年4月19日发布)提到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名称及项目地址,并未说明无备注相关信息的后果。在国税公告2016年70号中(2016年11月10日发布),明确了若发票备注栏没有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名称及项目明细,不得计入土增税扣除项目金额。请问,在这两个公告之间发生的开票行为,既2016年4月19日至2016年11月10日之间开具的建筑服务类发票,若备注栏未按照要求书写,是否可以计入土增税扣除项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北京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8-07-31

答复内容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因此,2016年5月1日之后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如备注栏没有按照规定注明项目名称的,不得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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